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两山景苑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用工单位: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两山景苑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案》已经璧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王亮,联系电话:41555938)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两山景苑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案
根据《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璧山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将两山景苑公租房进行配租。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用工单位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单位
两山景苑公租房申请单位:在璧山区内依法完成单位注册登记且依法完税的用工单位、分公司、办事处和机关事业单位。新入驻暂未注册用工单位根据情况需管委会特批。
二、配租房源
两山景苑公租房位于璧泉街道剑山路119号。小区1-5栋楼均为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楼宇,共计2145套,户型为单间配套和一室一厅,每套面积在30-50平方米左右(每套房屋实际面积以房测报告面积为准)。
三、申请材料
(一)经营性用工单位代表职工申请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所出具的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4.拟入住人的个人资料。
(1)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申请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无房证明:经地房局查询证明在相应区域无住房。
(4)参保证明:至少提供一项参保证明。用工单位统一参保的提供社保局参保查询证明;用工单位未统一参保的由申请职工提供参保证明,如社保卡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入住人的个人资料。
(1)职工证明材料:
a.单位证明,
b.身份证复印件,
c.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无房证明:经地房局查询证明在相应区域无住房。
(三)经营性用工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集体宿舍的材料
与上述(一)、(二)款相比,不提交拟入住人的个人资料。
四、配租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实施细则、配租方案、审核结果等对外公开。
2.配租全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国土房管局、配租单位的监督,配租单位抽签定序,依次依序配租。本次通过审核但未能配租的单位可申请配租高新区其他有房源的公租房或进入轮候库。
(二)优先保障原则
原则上优先保障高新区范围内的用工单位。
五、配租程序
(一)材料受理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齐全的申请资料,首次配租申请资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
(二)审核公示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在受理申请资料后,于2017年7月17日前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确认配租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对经审核公示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四)抽签配房
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的单位派代理人持委托书和配租确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抽签配房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按配租单位抽签顺序,依次确定配租房号,并出具配房确认书。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抽签配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五)签订合同
配租单位在得到配房确认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且派委托人持配房确认书、缴款票据到指定地点与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六)房屋交接
配租单位凭签订的租赁合同到两山景苑公租房物业管理处办理房屋交接相关手续。
六、租赁管理
租赁管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特别声明: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经双方协商确定。
2.合同期限未满,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部分或者全部公租房的,需提交退租审批表,经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租金、物业管理费最短计算时间为半年,半年以上的据实按月结算。
3.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缴纳,首次至少缴纳一季度费用,以后每次缴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均在每季度末代扣下一季度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4.连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两年复核一次是否符合租赁条件。
七、退租管理
公租房退租,一般情况下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若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退出公租房的情形
1.公租房居住员工离职退租的,
2.公租房居住员工不再符合无房条件退租的,
3.公租房居住员工退休退租的。
{nextpage}(二)办理程序:
1.按规定提交退租审批表,
2.两山公司审批,
3.完善相关手续。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实施细则》执行。
九、本方案由璧山高新区公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