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1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符朝荣为烈士的批复
巴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评定符朝荣为烈士的请示》(巴南府文〔2018〕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符朝荣,男,1958年1月出生,生前系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先锋村村民。2010年10月29日18时30分左右,巴南区安澜镇院子村4组村民岑万会赶鸭子回家,路经符朝荣受雇看管的鱼塘时,不慎掉入水中,帮助赶鸭子的妇女林某某、焦某某高声呼救。正在附近劳作的符朝荣听到呼救声,来不及脱下衣服立即跳入鱼塘向岑万会游去,并把她推到岸边,但因坎高无法上岸,两人均溺水身亡。符朝荣的死难情形符合国务院评定烈士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评定其为烈士。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