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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相关内容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类

    (一)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利益导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

    扶助对象: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4.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照顾对象:本人为独生女;本人及其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本人父母没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该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5.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补贴标准: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政府全额补贴;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政府补贴80%。

    6.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

    增发对象: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增发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元。

    7.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13年城镇居民第一次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分别按所在区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53倍征收,双方征收标准115000元;第二次违法生育或收养二个子女的,双方征收标准 230000元。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 5-6倍征收。

    2013年农村居民第一次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当地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2.367-2.618 倍征收,大路街道、大兴镇、正兴镇、河边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福禄镇、广普镇、健龙镇10个镇街双方征收标准 48000 元,璧城、璧泉、青杠、来凤、丁家五个街道双方征收标准 55000 元;第二次违法生育或收养二个子女的,大路街道、大兴镇、正兴镇、河边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福禄镇、广普镇、健龙镇10个镇街双方征收标准 96000元,璧城、璧泉、青杠、来凤、丁家五个街道双方征收标准 110000 元;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 5-6倍征收。

    婚外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按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9倍征收。实际收入超过人均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的 6-9倍征收。

    二、程序类

    (一)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申请程序。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每年1月1日-31日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

    2.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根据每年通知的时间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前,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处理意见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征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存档。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收款人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收据。

    (三)证件办理。

    1.《生育服务证》。

    办证对象:生育第1个子女的夫妻。

    办证地点: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男方户籍为本市的,可在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本市范围内实行首接责任制,不予受理的,办证机构必须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证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市外流动人口还需提供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再生育服务证》。

    办证地点:女方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也可在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办证所需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申请以及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在男方申请的,需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证地点: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证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1寸免冠近照(2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对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的成年育龄妇女。办证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证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办证纪律。

    (1)严禁收费和搭售任何物品、服务。

    (2)严禁设置前置条件。

    (3)严禁要求额外证明材料。

    (4)严禁行政不作为。

    (5)村(居)计生专干实行全程代办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服务类

    免费服务项目:孕(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放(取)皮下埋植剂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精(卵)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免费服务对象:免费手术的服务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服务的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

    定点服务机构:生殖健康中心,各镇街服务站

    免费服务纪律:不得要求接受免费服务对象垫付免费服务项目的费用。

    四、维权类

    (一)群众工作纪律。

    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

    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

    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

    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有奖举报制度。

    我市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居住在我市的公民对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子女,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所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奖励实名举报人200-20000元。

    (三)咨询及监督举报渠道。

    本公示栏未述及的特殊情形及未尽事宜请上网查询或打电话咨询。

    市人口计生委电话:12356

    市人口计生委网址:http://www.cqrk.gov.cn

    本区县人口计生委电话:12356

    本区县人口计生委网址:http://www.gxwxsp.com/bszf_Class/node_39195.htm

    五、动态类

    (一)人口信息。

    要求:每季度更换一次。主要公布本辖区内上期末户籍总人口、上期末常住总人口、当年常住人口累计出生、符合政策生育人数、常住人口死亡以及流入、流出人口数。

    (二)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

    要求:每年更换一次。主要公布当年新增和退出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享受奖励扶助金额等内容。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要求:每季度更换一次。乡镇(街道)公开本季度查处违法生育案件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数、征收金额;村(居)公开:姓名、家庭住址、违法生育类型、应征收金额、已缴纳金额。

    (四)再生育证办理情况。

    要求:乡镇(街道)每季度更换一次。公示办理再生育证人员姓名、家庭住址、再生育理由等内容;村(居)适时更换,在受理再生育证申请后,按照政法处规范的表格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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