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向璧山县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人事劳动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被申请人人数相等的副本)、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接待。立案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人事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要求仲裁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证据材料规范。
三、审核。立案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并向领导汇报审核意见。
四、受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劳动者应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A4型纸),用人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型纸)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理后5日内向被申请人出具《仲裁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仲裁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使用A4型纸,并签名或盖章)。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人事劳动仲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退回申请人重写或者补正,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重写或者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五、组成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告知当事人。
六、送达答辩书副本。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副本后5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
七、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八、第三人。与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和解和撤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撤回仲裁申请。
十、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十一、回避申请。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
十二、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并遵守庭审纪律。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依法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时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记录人员、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三、处理。
1、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