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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作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工伤保险:是一种为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以及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及其供养亲属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

    1.参保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男性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含55周岁)和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特殊工种满18岁才能参保。

    2.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①   单位应在县医疗工伤保险中心每月25日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②   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所需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b.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d.《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e.《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f.《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用U盘拷贝电子文档报送医疗工伤保险中心

    ③   单位发生兼并、合并、重组、解散、破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单位地址变动等,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县医疗工伤保险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本单位缴费费率。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为0.8%-1.5%,三类行业为2.8%-3.3%

    4.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事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达到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支付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经办机构:区医疗工伤保险中心(璧山县璧城街道红宇大道10号)     联系电话:4141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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