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