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5)送达。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经办机构:区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85282083 8528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