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一、行政审批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行政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消防总队审批权限
负责全市范围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1.单体建设工程:
(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小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或总居住户数在一千五百户(含本数)以上的小区项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
3.国家及市重点项目中的特殊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除外);
4.以上项目的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修工程。
(二)县消防大队审批权限
1.负责辖区内除市消防总队审批权限以外和轨道交通项目外的,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2.办理经总队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重庆消防网进行网上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如实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结束后,请牢记备案号、验证码并自行打印备案凭证留存;
(二)工程使用性质应如实选勾,对不按要求进行选勾使用性质的,公安消防部门将按虚假信息进行删除;
(三)需备案的工程务必将每一栋信息完全录入。
(璧山县消防大队:4144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