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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国土资源房屋监察执法大队办事流程及相关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受理和立案

    (一)案源。

    1、受害人控告;  2、群众举报;  3、有关组织移送;  4、上级机关交办;  5、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二)受理。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

    (三)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为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这里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即从级别上和地域上均属本机关管辖。

    (5)时效。违法行为是在两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在三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二、调查和处理

    (一)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勘验检查:执法人员入生产场所,经营场所进行勘验,必须出示行政机关首长签发的统一制作的检查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一般应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在笔录中证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记录用词要清楚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鉴定。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四)证据收集及审查

    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证据查证,鉴别,就是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要使之成为定案的证据,还须经合法的程序收集、审查、判断、调查、核实才能确定。

    (五)处理决定。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告知和听证

    (一)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行政机关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听证。

    1、适用条件: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2、听证会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人员:

    (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听证会的参与人是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

    (3)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听证的进行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告知听证会的参加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读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

    (2)案件承办人员宣读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指控书),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意见。

    (3)当事人对被指控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对当事人的申请和陈述,案件承办人员应认真听取,并做书面记录。

    (4)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其顺序是:案件承办人员及其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5)听证会主持人负责掌握听证的进程,维持听证会秩序。并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终结听证的决定。

    (6)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人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7)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裁决的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决定和送达

    (一)处罚决定。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5种:直接送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五、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款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结案

    案件依法执行完毕,由承办人员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全部案件材料应按一定的顺序归入档案,装订成册。

(璧山区国土房管局:4142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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