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0号令,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资格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所需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提交原件核查)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提供);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书
(区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738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