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9项
一、申请条件:
1.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6.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申请所需材料:
1.出示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出示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提交有关规章制度;
4.出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5.提交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738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