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发改[ 2017] 304号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冬明春上游企业供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浮情况,按照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今冬明春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7〕184号)文件精神,统筹考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重庆市结构气的清算,此次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统一抵扣0.03元/立方米。
(一)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5元/立方米调整为2.22元/立方米。
(二)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27元/立方米。
(三)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3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工业用气和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用气量执行;CNG原料气销售价格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用气量执行。
三、相关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我委将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