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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璧规发〔2018〕31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质增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璧山委发〔2017〕2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局  

2018年2月28日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局

建设工程并联审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规划环节。不包含交通(公路、铁路)、水利、矿山、危化品等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和城镇居民危房改造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划环节包含以下事项:

(一)区规划局(主办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必要程序);

(二)区环保局(协办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要程序);

(三)区民防办(协办部门)---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含易地建设)方案审查(必要程序);

(四)区城市管理局(协办部门)---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核准(必要程序);

(五)区消防支队(协办部门)---建设工程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核(必要程序);

(六)区气象局(协办部门)---危害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查(限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声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七)区城市管理局(协办部门)---1、占用、挖掘区县管理城市道路审批;2、城市排水设施接改沟许可(限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或需要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建设工程);

(八)区卫生计生委(协办部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限新建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项目);

(九)区经济信息委(协办部门)---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与档距超过200米的高压线相邻的建设工程);

(十)区水务局(协办部门)---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限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十一)区民宗侨办(协办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审批(限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十二)其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涉及国家安全、环卫、教育、文物、铁路、轨道交通、交通管理、“三旧”改造、水土保持、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等事项的,规划部门在选址或建设用地条件函办理阶段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依法提出方案设计和审查要求,作为协办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主办部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事项,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方式: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023-41419326。

第五条 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划环节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公示、专家评审、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查、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六条 工作流程

按照“统一申请、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收、办件流程如下:

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具体受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根据主办部门对规划报建的有关要求,提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报建申请,将所需相关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备齐报建材料后送主办部门提交申请,主办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申请材料回执单。(提交当日)

(二)材料分转。主办部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将材料抄告相关协办部门,并将报送文件和材料分发相关协办部门,并做好签收登记。(提交当日)

(三)材料初审。协办部门在签收报建材料后第2个工作日确认是否同意受理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并将补齐补正材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补齐补正材料通知、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并抄告相关协办部门。同意受理的,协办部门还需告知主办部门是否需要现场踏勘。(第3个工作日)

(四)正式受理。主办部门受理窗口生成受理编号,各协办部门收到正式受理通知。(第3个工作日)

(五)并联审批。主办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协调会,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 “同意”、“不同意”两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审查同意的应附上相关批准文书,审查不同意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同意的原因。

如因向上级单位申报审查及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办理的,协办部门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函告,由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中止办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当排除中止办理原因后,由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同意方案设计的,应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第8个工作日)

(六)审查决定。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并联审查的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附上相关批准文书;审查不同意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同意的原因。(第15个工作日)

(七)通知与办结。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窗口领取。申请人应持受理凭证领取相关材料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经办结。(第1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首问负责制

主办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根据办事指南做好各项咨询与解答;对于无法准确答复的事项,应当即联系各协办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解答,使来访者得到满意的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第八条 行政服务指导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水务、民防、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提出行政服务指导的申请,相关协办部门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报建阶段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行政服务指导形式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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