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水务发〔2018〕93号
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协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璧山委发〔2017〕20号)要求,我局为立项、用地、规划和设计施工环节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协办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
2018年6月20日
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
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协办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璧山委发〔2017〕20号)要求,我局为立项、用地、规划和设计施工环节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并联审批事项
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环节)、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环节)、区规划局(规划环节)、区城乡建委(设计施工环节)为主办部门,我局为该四个环节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我局为协办部门主要办理以下事项:
(一)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环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环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三)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环节):取水许可审批。
(四)区规划局(规划环节):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五)区城乡建委(设计施工环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二、提交材料清单
协办部门将所需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等全面、准确地提交给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公示。协办部门应将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提供给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受理。我局需要提交给各主办部门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环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清单
1.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生产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原件8份,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
(二)区发展改革委(立项环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材料清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送审稿)(原件8份;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环节):取水许可审批材料清单
A.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提交的材料:
1.新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表(送审稿)(原件8份;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
(3)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延续取水申请评估(原件各2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
(3)五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原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原件1份)。
B.取得取水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原件1份);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原件1份);
9.地下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四)区规划局(规划环节):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材料清单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或申请文件(原件1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公章);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原件8份;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
3.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五)区城乡建委(设计施工环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材料清单
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需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2.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签订的改造协议(原件1份;加盖公章、代表人签字);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的红线图及施工图(原件3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
5.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原件3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
6.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的保护措施(原件3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件,视项目情况提供);
7.相关政府文件(复印件1份)(视项目情况提供)。
三、办理时限
立项、用地环节并联审批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规划、设计施工环节审批时限均为16个工作日。主办部门窗口和协办部门窗口实施的并联审批项目均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结行政审批工作。我局为协办部门,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如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取水许可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时限为2工作日。
(五)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进行专家评审、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专家复核、现场核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审批办理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以首问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实行各环节“联合办理”工作机制,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办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颁发相关批文,并统一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协办部门收到主办部门抄告的材料后方可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并在主办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将审批结果转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送达和办结。
五、通知与办结
协办部门将审批结果(相关批文)移交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窗口领取。
六、其他
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外另行单独审批。
在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切实履行主协办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实施。
重庆市璧山区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