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璧山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区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具体信息可参见区政府编制的《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区政府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wxsp.com),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程序向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一)主动公开时限: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时限: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申请人。因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应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
四、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载体
(一)政府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
(二)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社会服务类信息。
(三)档案馆、图书馆。保存有历史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
(四)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程序、时限、收费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